(4)研究市政府系统自身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
(5)听取和讨论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工作报告,以及各县(市)区、各部门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研究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3.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事规则:
(1)市政府全体会议必须有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出席才能举行。列席和邀请到会的人员,可以参加讨论,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2)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事项,必须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1.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组成。根据会议内容,请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的主要领导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昆明警备区领导列席会议。
原则上每周举行1次,如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2.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1)讨论研究上级党委、政府,市委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命令的贯彻执行方案;
(2)审议需报请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3)审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重要决定、工作计划和报告;
(4)审议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报告、请示和其他事项;
(5)研究确定召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有关事项;
(6)研究决定市政府重大事项、机构设置、职能确定、重要人事任免问题;
(7)研究政府机构体制的局部调整问题;
(8)研究和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查和通过重要行政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9)研究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3.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1)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要求组成人员全部出席,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严格按照会议的主要任务来确定,分管副市长和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可决定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讨论。
(2)凡内容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汇报单位必须在会前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对未经协商的议题,不安排常务会讨论。议题提出部门或单位应在充分了解国家政策、上级精神、市内外动态的基础上,视事项情况选择采用调查研究、专家咨询、听证评估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提出的方案或实施意见要观点明确、依据充分、背景清楚,有利于会议研究讨论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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