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财政综合改革创新财政管理制度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修正机制

  由于财政收支规模存在动态变化,纳入评价范围的财政性资金存款规模可以根据当年财力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适时作出调整,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存放在各驻昆银行的财政性资金存款也可以依据存放比例相应作出适当调整。

  基于评价体系中的指标会因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管理的要求而发生改变,对指标构成、权重和评价方法、程序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和修正。

  昆明市市本级财政追加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执行中追加预算支出事项的审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昆明市市本级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支出追加是指市本级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年初无预算支出须追加的预算支出。

  第三条 市本级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支出的事项,应当有明确的项目立项依据、组织实施计划和详细的项目预算。

  第四条 追加预算支出原则上按市政府分管领导归口部门预算统筹调剂解决。由市本级部门向市政府提出追加预算支出的请示,市财政提出意见,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按照《昆明市市本级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审批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明确调剂资金的来源渠道。

  第五条 对于在各口部门预算无法调剂安排的追加预算支出事项,由市本级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局根据部门申请,结合年初预算安排、单位经费结余和年度财力情况,对追加预算支出事项提出书面建议报市政府,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市级其他领导在年初预算以外签批的预算资金,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分管财政的副市长统一平衡。

  第七条 建立追加预算支出事项评审机制,由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追加预算支出事项的立项依据、经费需求、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把关。

  第八条 严格控制预算支出追加,除突发性、特殊性事项之外,上半年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九条 对于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办理的追加预算支出事项,可由申请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市财政局按照审批意见及时办理。

  第十条 市政府对追加预算支出事项做出批准决定后,由市财政局组织执行。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追加预算支出项目编制预算调整情况,报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第十二条 市本级部门对审批通过的追加预算支出项目应当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负责对追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市本级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预算单位财政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财政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与市本级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未实现支出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分为基本支出预算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第二章 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四条 基本支出结余含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

  第五条 市本级行政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结余不办理结转,由财政收回。

  第六条 市本级事业单位除人员工资之外,其他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不办理结转,由财政收回。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七条 项目支出结余按照完成情况分为未完成项目结余资金和已完工项目结余资金。

  (一)未完成项目结余资金包括:

  1.项目当年已实施但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2.项目因故当年未实施,需要推迟到次年实施形成的结余资金;

  3.因特殊情况当年已建成但尚未完成竣工决算的基本建设项目所形成的结余资金视同未完成项目结余资金。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