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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财政综合改革创新财政管理制度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经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市政府或上级发改部门审批,使用市本级政府投资和上报国家、省争取补助资金进行建设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费(以下简称“项目前期费”)的安排,按照专户存储、滚动使用的方式运作。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项目前期费的资金来源:

  (一)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前期经费;

  (二)中央和省补助专项用于项目前期费的资金;

  (三)项目成果转让收入等其他因使用项目前期费进行前期阶段工作带来的收入;

  (四)项目投资确定并已收回财政的项目前期费;

  (五)前期费专户产生的利息;

  (六)其他可用作项目前期费的资金。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项目前期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评、水保、矿产压覆等报告研究、勘察测量、初步设计、研究试验、初步设计评估、施工图设计、概算审查、咨询评审等费用;

  (二)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及招投标费用;

  (三)技术图书资料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项目前期费不得用于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及电脑等固定资产。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需申请安排项目前期费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发改委。

  (二)申请安排前期费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名称;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估算等);

  3.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目标及进度安排;

  4.项目前期费用概算总额、构成、计算依据以及年度用款计划等。

  第七条 审批程序。

  市发改委负责对收到的项目前期费申请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当年可供安排的资金进行综合平衡,提出项目前期经费年度安排意见,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安排前期费的项目,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目单位要与市发改委签订目标责任书,确定完成各项工作的时限及内容。

  第八条 拨付程序。

  (一)市财政局根据常务会批准的项目前期经费年度安排意见,将资金拨付到市政府授权管理前期经费的市级投融资公司,由该公司开设前期经费专户进行管理。

  (二)项目责任单位申请拨款时,应向市级投融资公司填报《基建拨款申请书》并提供项目合同、进展等相关拨款依据,并与市级投融资公司签订《项目前期费管理协议》后,由市级投融资公司于3个工作日内拨入项目责任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项目前期费管理协议》及拨款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备案。

  (三)项目前期费首期拨付30%,剩余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拨付。

  第九条 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按照申报程序重新履行手续。年内新增项目的前期费,由市发改委根据项目前期费当年的收回情况统筹考虑安排,并按以下权限报批后,市财政局根据拨付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发改委的副市长审批;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发改委的副市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共同审批;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市长审批;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下达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设计或地勘单位开展项目责任单位无能力完成的前期工作,签订规范化的合同。签订的合同作为拨款的依据。对于符合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范围和内容的前期工作,项目承办单位应依法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费是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改部门在审批立项时必须列入项目总投资。对批准立项建设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将项目前期费计算在项目总投资内,按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在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后30日内,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配合市级投融资公司及时收回,并缴入市级投融资公司开设前期经费专户,按本法规定程序滚动安排用于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前期费实行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费拨付后三个月仍未开展前期工作的,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配合市级投融资公司收回资金并缴入市级投融资公司开设前期经费专户,待项目前期工作启动后另行安排。

  第十四条 对没有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建设项目,其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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