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深化综合预算管理。规范单位经费支出渠道,凡是部门预算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能够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的一律纳入。
(十一)改革结余资金管理
1.从2008年起,当年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除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之外,预算单位人员经费结余以及公用经费结余收回财政。对于项目支出经费结余资金原则上不予结转,由财政收回;确实需要结转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须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结转。
2.对预算单位历年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加强结余资金管理,确需动用的,由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动用。
五、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增强财政公共保障能力
(十二)压缩一般性支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按照构建公共财政的要求,财政支出坚持有保有压、有进有退,大力压缩“人、车、会、出国”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办公设备配置和楼堂馆所建设,逐步退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入,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确保机构正常运转,确保“三农”、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民生投入,保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进一步提高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十三)改革事业单位财政供给方式
按照“办事不揽事、外包不甩包、花钱买服务、用人不养人”的原则,结合全省综合改革试点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考虑市场发育程度、公共服务事项性质等因素,对不同的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资金供给方式。
1.政府保障。对于需要政府直接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纯公益类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核定经费保障标准,收支脱钩,实行全额保障。
2.政府补助。对于既承担社会公益职能、又可通过市场获取收入的准公益类事业单位,坚持“养事不养人”的原则,财政对其可量化的公共服务事项,核定财政专项或定额补助。
3.购买服务。对于提供非公共服务的生产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坚持“花钱买服务、用人不养人”的原则,政府通过招标采购或特定委托等方式购买服务。
六、创新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四)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1.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加快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建设和县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步伐,在6个县市区实施改革的基础上,争取2009年在其他8个县市区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
2.科学合理划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逐步扩大国库集中支付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管理
1.简化审批环节,缩短采购周期。推行年初政府采购预算与政府采购方式同步审批制度,凡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已审批的,按照已确定的采购方式执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凡是涉及政府采购预算变更调整的,其采购方式须报财政部门审批。
2.推行以公开招标为主的采购方式,建立完善监管与操作相分离的运行机制,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
(十六)创新专项资金管理
1.分类整合专项资金。按照改革发展的需要和分类整合的思路,在全面清理历史形成的各类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对合理的、政策性的专项资金予以保留,对不合理的、没有实际存在意义和没有实际效果的专项资金坚决取消,对来源渠道、使用范围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相同或类似的专项资金进行合并。
2.对于清理后保留或合并的专项资金,按照“一项专项资金制定一个管理办法”的总体思路,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修订或制定管理办法。
3.加强专项资金监管。财政、监察、审计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严格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部门单位的工资福利经费和办公经费支出。
七、创新财政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规范安全
(十七)创新财政监督方式
1.建立重点项目投资评审机制,加强项目资金的监控。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均纳入投资评审和审计监督范围。强化对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管和控制,建立专家评审与审计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2.创新绩效评价机制。以财政专项资金为重点评价对象,建立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和考核体系,着重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财政安排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对于放大作用明显、使用成效突出的部门给予奖励,并适当增加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额度,对于绩效评价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取消或削减其专项资金及支出预算额度。
3.强化会计管理和监督。加强会计行业监管,规范会计执业行为,加强对预算单位、企业财会人员的监督、管理、培训和后续教育,统筹安排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提高会计监管成效。
(十八)加强政府性债务监管
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政府举债规模。加强政府债务的监控管理,建立完善借用还相统一、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适时出台昆明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保证债务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切实增强财政风险防范能力。
(十九)建立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制度
制定出台昆明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责任问责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管理的职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问责。
昆明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昆政发〔2007〕5号)及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