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发展和改革、安监、城管、卫生、公安、交通、农业、水利、滇管、规划、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集中处置许可范围内的危险废物。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相关信息。

  第九条 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经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条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应当严格管理和维护,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者停止运行;确需关闭、闲置或者停止运行的,应当详细编制消除污染的方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核准后方可实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批准实施的消除污染方案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当申报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提前15日重新申报登记。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委托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第十三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和包装物,应当具有防渗漏、防扬散、防雨淋等功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并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