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永春雄燕水泥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水泥粉磨站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
(闽经贸许可〔2009〕42号)
福建省永春雄燕水泥有限公司:
你司《福建省永春雄燕水泥有限公司关于年产120万吨水泥粉磨站建设项目核准的请示》([2009]2号)文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司年产120万吨水泥粉磨站建设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同意福建省永春雄燕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年产12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
项目单位为福建省永春雄燕水泥有限公司,系自然人陈清华独资创办。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永春县达埔镇楚安金钗。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项目用地26534平方米。淘汰永春县新达水泥有限公司机立窑生产线,采用两套辊压机加Φ3.2×13m球磨机组成的水泥粉磨系统,建设厂房及配套辅助设施建设,总建筑面积11470平方米,形成年产120万吨水泥粉磨生产能力,其中袋装水泥30%,散装水泥70%。项目建设期1年,生产期20年。
四、项目总投资为625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701万元,流动资金552万元。资金来源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
五、项目水泥生产单位产品能耗应符合国家GB16780-2007有关新建水泥粉磨企业水泥生产单位能耗限额准入值规定。
六、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环保等部门审批意见设计和施工,投入生产后应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请福建省永春雄燕水泥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九、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们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