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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2.所在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组织协调机构及相关文件;
  3.所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和形象进度证明材料;
  4.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申报文件,县级城市还应有所在地县(市)经贸局(商务局)申报文件。
  5.承办企业向所在市经贸委(贸发局、经贸局)提交的承办报告及营业执照等证照复印件和《承办企业情况表》(见附件)。
  (二)申报集散市场或加工中心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和工作方案,应明确建设的目标、内容和重点;
  2.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关于该承办企业是当地行业的龙头企业的说明材料;
  3.所在地集散市场或加工中心建设已经取得进展及其形象进度材料;
  4.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申报文件,县级城市还应有所在地县(市)经贸局(商务局)申报文件。
  5.承办企业向所在市经贸委(贸发局、经贸局)提交的承办报告及营业执照等证照复印件和《申报企业情况表》(见附件)。
  四、申报时限
  申报商务部试点的材料请于2009年3月9日前送我委;
  申报省经贸委试点的材料请于2009年3月30日前送我委。

  附件:申报企业情况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申报企业情况表

  (企业公章)           填表日期2009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电 话

 

邮政

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电话

号码

 

手机

号码

 

企业成立时间

      年  月

注册

资金

万元

企业员工总数

 

其中临时人员

 

企业分支

机构情况

 

2005年

销售总额

万元

利润总额

     万元

其中

再生资源

万元

2006年

销售总额

    万元 

利润总额

     万元

其中

再生资源

     万元

2007年

销售总额

     万元

利润总额

     万元

其中

再生资源

     万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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