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闽经贸函商业〔2009〕108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商贸办):
为了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推荐工作的通知》(商办商贸函〔2009〕6号)和《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8〕352号),更好地推进我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现将2009年我省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商务部第二批试点范围:
1.具有一定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基础、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地级城市。
2.区域辐射能力强、带动作用显著的区域性集散市场。
3.按废塑料、废金属、废纸等不同品种设立的、具有较强行业优势的专业性加工中心。
(二)省经贸委第二批试点范围:
当地领导重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基础好的设区市、县(市)。
二、试点条件
(一)商务部第二批试点条件:
1.试点城市:列入我委第一批试点城市的地级城市;基础和条件特别好,符合下述我委第二批试点条件的地级城市。
2.集散市场: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内容和重点,有自然形成的、具备规模的、辐射能力跨越本设区市的再生资源集散市场;有具备一定规模和管理良好的可以承担市场建设和管理的企业。
3.加工中心: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内容和重点;当地已经形成在我省具有加工优势和规模的废塑料、废金属、废纸加工产业;有具备一定规模和管理良好的可以承担加工中心建设和管理的企业。
(二)省经贸委第二批试点条件:
1.有经所在地政府批准同意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试点工作方案;
2.有经所在地政府批准设立的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机构;
3.具备一定规模的可成为当地行业龙头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4.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已经取得阶段性进展。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国家和我省试点城市应提交以下材料:
1.所在市政府批准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试点工作方案,应明确建设的目标、内容和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