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加大不良贷款的核销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覆盖风险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控制金融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特点和需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准确的方法,对“三农”和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财税部门要协同工商、公安、审计、法院等部门,支持银行加大对“三农”和小企业不良贷款的核销力度,简化核销程序,依法及时核销贷款损失。
(十八)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对基本面较好,有市场、有订单,具备较强竞争力但出现临时性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农业产业化企业,银行在为其办理到期贷款借新还旧时,对银行贷款五级分类不予下调。允许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灵活掌握信贷投放进度,在年度中间可适当突破存贷比限制发放支农贷款。对监管评级四级以上的农村信用社发放支农贷款,存贷比原则上不超过80%;监管评级三级以上的信用社发放支农贷款,存贷比原则不超过85%,但年底存贷比必须控制到法定比例范围内。对支农成效显著、风险控制能力强、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特色的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创新和基层机构网点布局调整方面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内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例以及有效风险控制状况,对其在城市地区增设机构网点以及开办新业务等准入事项实行差别政策,对风险可控的新业务可实行备案制,并支持其跨区域兼并重组、出资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或分支机构。制定差异化的监管评价考核体系,在监管评级中把支农绩效作为定性考核的重要指标。
(十九)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完善信贷管理,强化内控机制,切实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认真分析研究县域产业特点,准确把握风险控制重点,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定价制度,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理;坚持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加强贷款质量的评价分析和后续监测,准确识别和计量风险;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准确进行贷款分类,足额提取拨备,有效覆盖潜在风险。有历年累计亏损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扶持政策,加快消化历史包袱,增强支持县域经济的能力。
八、加强对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和考核
(二十)加强对金融服务县域发展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区政府要把金融业作为重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制定切实的发展规划;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认真解决金融企业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构建和谐的政、银、保、企关系;积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和改善金融服务的各项试点推进工作,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落实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合力。各级党政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