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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关于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十四)全力支持灾后重建。要以全力支持灾后重建为突破口,推动金融支持民生工程建设全面展开。政策性银行和大型商业银行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从授信审查、资金调度等多方面对灾区给予优先支持。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存款,在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加强对当地受灾中小企业和农业恢复生产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灾后重建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扶持的重点企业、灾区支柱产业以及水、电、道路、通讯、学校、医院等有收入来源的受损公共设施修复的贷款需求及时给予必要支持。对灾区吸纳就业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通过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灾地区政府组织的因灾损毁住宅区、住宅楼重建和修复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国家确定灾区的普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信贷优惠。发挥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作用,积极支持开办为灾后重建提供工程、财产、货物运输、农业以及建设人员意外健康等各类保险,并给予费率优惠。

  七、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五)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县域信贷投入。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督促借款人严格执行借款合同,切实履行偿债责任,保证按时还本付息。采取法律、行政等措施,限期清理公职人员拖欠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担保贷款,发挥政府和公职人员在优化金融环境中的示范作用。规范企业兼并、破产和重组,严厉打击各类套取、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鼓励和扶持与金融产业相关的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抵押品登记、评估、公证、会计、审计、担保机构行为,合理收费标准,缩短登记评估时间,减少评估手续,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抵押担保贷款业务创造条件。建立地方政府与银行、企业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有效解决金融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

  (十六)充分发挥财政金融的协同效应。整合各项支农资金,统筹规划、统一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杠杆作用,增加金融资源向农村投放的吸引力。安排使用好中央财政对粮、棉、油、肉生产大县奖励资金。通过建立统筹金、保费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建立支农信贷资金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省财政每年按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合作金融组织当年新增营业税的50%列支,暂定5年,用于建立农民信贷风险补偿统筹金和农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支付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以及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等造成重大损失时,应首先使用金融机构提取的农民信贷风险补偿统筹金支付,不足部分及农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用财政列支资金支付,并与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相关资金统筹使用。为提供涉农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参保企业与农户提供保费、经营费用和合理超赔补贴。对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设立营业网点的银行,地方政府在提供营业场所、开办费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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