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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促进渔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多年努力,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渔船安全形势基本稳定,水产养殖持续快速发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渔业作业地点分散,个体生产经营单位众多,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相对落后,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渔船无证驾驶以及非法载人载货呈上升趋势,使用假冒伪劣渔需物资以及电击、投毒鱼类的问题仍有发生,水产品养殖病害和质量安全仍有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确保渔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举措。各地要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要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把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畴。要认真落实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明确渔业安全监管人员的工作职责。要严格落实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要进一步明确船东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船东要对其所有的渔船、船员及设施的合法性和安全负责。对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渔船检验、不配备安全设施和船员、违规航行和作业的渔船,有关部门要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停航停业整顿、经济罚款、扣留或吊销等级证书等措施加强监管,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三、加强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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