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抓紧开展农药生产企业逾期延续核准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石化〔2009〕115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各农药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工信部《
关于抓紧开展部分农药生产企业逾期延续核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09)31号,见国家工信部网站)要求,现就抓紧做好农药原药生产及制剂加工企业延续核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核准申请企业范围
所有2004年6月31日前获得国家核准或延续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应根据工信厅产业﹝2009﹞31号文要求,申请办理此次延续核准。
二、延续核准工作要求
(一)申请企业应向我委上报以下申报材料。
1、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农药原药生产及农药制剂加工企业应附原核准批文);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印章、有效期时间、年检时间要复印清楚);
3、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情况汇总表(附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学历主要应为化工、化学、农学、药学或相关专业等,职称主要应是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等,人数应符合要求);
4、企业主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一览表(应有满足企业所有生产品种的设备和仪器);
5、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按规定备案的企业标准及编制说明(“三证”需用同一产品,其中原药企业需用原药产品,制剂企业用加工或复配产品);
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提供);
7、企业生产场地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五年租赁合同);
8、五年来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报表(包括1、统计局B201表;2、财政部门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9、达标排放证明(地市级环保局出具的企业五年达标排放证明或近五年来企业生产所在地环境监测部门每年出具的企业所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表);
10、企业影像资料(含企业全貌、办公场所、生产场所、仓库和化验室等,包括照片及录像);农药原药生产企业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农药制剂生产企业一式两份,所有复印件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确认。农药制剂生产企业在报送纸质申请材料同时,还要登录福建经贸委(www.fjetc.gov.cn)网站进行网上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