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融资政策。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金融机构与产业集群重点企业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完善信用体系,改善融资环境。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龙头企业和重要配套企业,运用银团贷款、商业承兑汇票、企业短期融资债券等方式予以支持。协调争取金融机构运用政策性贷款支持产业集群建设和发展,支持外汇管理部门改进对进出口企业的结售汇账户、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等外汇管理方式,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开展面向产业集群各类企业的保险服务工作。鼓励发展风险投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向产业集群投入,参与项目建设。加大企业境内外上市力度,发挥区域性资本市场作用,扩大企业直接融资。强化对企业的融资业务培训和辅导,引导企业运用多种信用工具和多渠道融资方式筹资。建立5-10个2000亿元以上的产业发展基金,为产业集群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撑。
(三)土地政策。对产业集群龙头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其用地指标在全省统一平衡、调配。积极发挥政府土地储备职能,采取征用、收购、置换等多种方式,对产业集群度高的重点工业园区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和储备,按照“先期介入,预审协调,快速办理”的原则,建立产业集群发展土地审批“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可建设标准厂房,进行公开出让或出租,解决企业用地困难,缩短建设周期。
(四)招商政策。加强招商引资战略研究,密切关注国内外大企业经营及投资动态,不定期地发布招商引资项目指引。以工业园区和企业为主体,采取以商招商、以项目招商、以资源招商、以产业链招商和委托招商等多种方式,实现招商引资由依靠政策优势向环境优势转变,由数量为主向质量为主转变,由生产型投资向生产型与服务型投资并重转变。发挥西安高新区等重点工业园区的招商平台作用,开展联合招商,促进全省招商引资工作整体推进。对于产业集群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关键招商项目,省市两级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或奖励。
(五)财税政策。设立省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并整合科技创新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和外贸出口专项资金,按照突出重点和集中使用的原则,采取贷款贴息、专项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向产业集群倾斜,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和龙头产品做大做强、配套企业和配套产品做专做精、产业链向上下游拓展延伸和建立产业集群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各市、县级政府也要根据实际,设立一定额度的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市、县其他专项资金向产业集群倾斜。积极落实企业西部大开发、科技创新、招商引资、工业园区、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等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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