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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2009年电力运行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2009年电力运行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函能源〔2009〕170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2009年电力运行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9〕5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要会同供电部门,做好本地区电力运行的监测,认真分析月度电力供需形势和动态,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我委报送电力运行监测分析情况,要协助企业解决供用电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企业正常用电。省电力公司要继续完善典型行业用电信息周报和工业用电信息月报,在原有数据分析基础上报告要增加新增用电报装和用户报停、减容等情况,并加强对用电要求变化监测和供需形势预测。
  二、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要围绕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要求,配合省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本地区淘汰落后发电能力的相关工作,并根据当前电力供需相对缓和的有利时机,对本地区的火电机组逐台进行甄别,凡符合国家关停小火电机组标准的,要研究提出关停处置措施。
  三、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3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落实风电发展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9〕224号)的要求,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的并网审查工作,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费结算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电量全额上网。从2009年起,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本地区风电、生物质发电(含城市垃圾发电)的月报表统计制度,各地区相关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要根据要求及时向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报送月度风电、生物质发电机组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等有关情况。我委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报表,于每年2月统一汇总后向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报送,做为我省申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的依据。
  四、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要提前谋划,重点围绕保障今年电力迎峰度夏工作,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促进用电负荷移峰填谷。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序用电方案和各项电力应急预案,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有序。
  五、省电力有限公司要根据当前我省电力供需情况和电源布局结构,结合电网建设和改造需要,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各火电企业要认真组织机组的计划检修和消缺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同时要切实落实电煤供应,确保迎峰度夏电煤库存和发电用煤;各水电企业要做好汛期发电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发电水库安全度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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