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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以案卷为主,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庭审活动的评查,各院自行确定评查办法。
  第二十九条 对拟评为优秀案件、优秀裁判文书的,评查人员应详细写明推荐理由,由院考评委员会或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案件质量差错认定由案件质量评查部门与案件承办业务庭交换意见并听取责任人的申辩后拿出初步意见,由院考评委员会或审委会予以认定。责任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由审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案件质量评查部门、考评委员会、审委会在讨论有关案件质量差错认定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六章 相关工作制度

  第三十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行反馈、听取意见制度。各院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就案件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业务庭反馈,并及时听取业务庭对评查工作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行内部通报制度,对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要定期进行院内通报。对案件质量评查中的重大事项要随时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行内部讲评制度,由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对评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点评或讲评。
  第三十五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行专题报告制度,由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写出有分析、有建议的案件质量评查报告,定期向审委会汇报。
  本市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应就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每年向高级法院提出专题报告。
  第三十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行抽查监督制度,本院考评委员会、审委会、院长可对本院评查为合格的案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高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评查为合格的案件,可以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以加强对下级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各院可根据本院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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