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大差错:
1、二审改变一审裁判,再审在主要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撤销二审裁判维持一审裁判的,二审案件认定为大差错;
2、再审改变原生效裁判,上级法院在主要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撤销再审裁判维持原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认定为大差错;
3、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在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法庭辩论、代理意见、辩护意见中提出了正确的法律适用意见,审判组织没有采纳,二审或再审认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正确而予以改判的案件,认定为大差错。
若本条规定与本意见第二十条发生冲突的,优先适用本条。但经审委会讨论认为不应当认定为大差错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根据院、庭长、审委会意见作出的决定形成差错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如果由于承办法官介绍案情不实,导致院、庭长、审委会做出错误结论的,由承办法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案件质量差错责任由直接责任人员及相关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业务庭负责人要结合案件评查结果及时组织庭内讲评。对小差错,要提醒责任人注意纠正;对中差错,要组织责任人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将整改结果报告主管院领导;对大差错,要组织责任人深刻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写出整改报告,报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抄送案件质量评查部门。
第二十五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应记入法官业绩考评档案,作为法官加班工时计发、评优授奖、晋升职级以及培训、任免、交流、轮岗、辞退等的重要依据。
对评定的差错案件、优秀案件、优秀裁判文书,各院应根据本院情况,制定适当的奖、惩措施。
对评定的优秀案件、优秀裁判文书要在院内予以展示。
第二十六条 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在评查工作中发现干警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五章 评查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依照实体法、程序法、证据规则、诉讼文书制作规定、卷宗装订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