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定类别的案件;
2、特定法官办理的部分案件;
3、庭审活动;
4、其它。
专项评查应根据开展专项评查的目的确定评查的内容。
第四章 评查结果及运用
第十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分为合格案件、差错案件、优秀案件、优秀裁判文书。
第十五条 合格案件是指没有差错或仅存在轻微瑕疵的案件。
第十六条 差错案件是指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和卷宗装订等方面存在质量差错的案件。
第十七条 案件质量差错根据差错性质、过错程度及后果分为小差错、中差错和大差错三级。
小差错是指文书制作、卷宗材料、笔录制作等方面的差错。
中差错是指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形成的对案件处理结果未造成影响的差错。
大差错是指导致二审或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财产保全和执行裁定被撤销或国家赔偿的差错。
第十八条 优秀案件是指认定事实清楚,诉讼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文书制作规范,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良好并能起到良好示范效应的案件。
第十九条 优秀裁判文书是指制作规范,事实认定清楚、准确,论理充分、层次分明、逻辑严密,适用法律正确,主文表述准确、完整,文字通顺流畅并能起到良好示范效应的裁判文书。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认定为大差错:
1、二审、再审改判是因为当事人放弃或部分放弃权利主张的;
2、二审、再审改判是因为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或出现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订或政策调整等新情况的;
3、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认识处理上存在差异的;
4、对关键证据的审核认定有争议,经本院审委会讨论认为不应认定大差错的;
5、因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导致改判的;
6、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自由裁量显失公平或量刑畸轻畸重的除外),二审、再审基于化解矛盾而做了适当调整的;
7、非因承办人原因导致财产保全、执行裁定被撤销或国家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