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9]120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于2009年3月9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总23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审监庭。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9年3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判和执行管理,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遵循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本市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庭为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职能部门。高、中级法院根据本院情况确定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职能部门。
各院应选拔公道正派,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法官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并定期安排优秀青年法官到案件质量评查部门轮岗交流。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由案件质量评查部门向本院院长和审委会负责并报告。
各院可根据情况,由本院综合部门、审判业务庭负责人组成案件质量考评委员会,协助院长和审委会处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案件质量考评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案件质量评查部门的院领导出任。
第五条 高级法院负责对全市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上、下级法院就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沟通、反馈并组织研究。
下级法院在评查工作中发现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在评查工作中发现下级法院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应研究解决并将结果报告上级法院。
第七条 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结果有异议的,经审委会讨论研究后可向上级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上级法院接到下级法院书面意见后,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下级法院。
第三章 评查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分为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