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在行政审判中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在行政审判
中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9]88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加强在行政审判中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已于2009年3月9日经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总第231次)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在审判实践中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高级法院行政庭。

  二○○九年三月九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在行政审判中保护
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

  为了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供切实的司法救济,确保行政相对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行政官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北京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各级法院应当加大对行政相对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及时依法受理。
  第二条 制作全市法院统一的行政起诉状、上诉状等诉讼文书的标准格式文本及行政诉讼须知,供当事人在北京法院网上查询、下载,方便行政相对人诉讼,保证其正常行使诉权。
  第三条 行政相对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司法救助的,法院依法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第四条 行政案件经立案审查移送行政审判庭后,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诉讼通知书、答辩状副本等。诉讼通知书应载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行使委托代理、申请回避、举证和质证、上诉、申诉、申请执行等诉讼权利,以及诉讼风险提示,告知行政相对人诉讼请求不当、举证不能、超过时限举证等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