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报送和对外公布的通知
(辽安监调度〔2009〕30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报送和对外公布的通知》(国办函[2009]1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省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报送和对外发布工作,确保报送和对外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的全面、真实、可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向国家总局、省委、省政府报送安全生产统计数据制度
1.省局应急办(事故调度处)每月5日前向国家总局报送《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并通过事故统计软件传输全省每月安全生产统计数据。
2.省局应急办(事故调度处)每月5日前向省政府,局领导报送当月《全省各类伤亡事故汇总情况表》、《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控制情况表》。
3.省局应急办(事故调度处)每月6日前向省政府,局领导报送当月《全省各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控制情况表》,并对各市政府、省直行业领域考核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4.省局应急办(事故调度处)每季度后8号向国家总局,省委,省政府报送《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和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对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
5.省局应急办(事故调度处)定期向省发改委,省统计局报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数据。
6.省局应急办(事故调度处)定期向省委组织部,省政法委,省政府绩效评估办,省检察院等部门报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二、严格执行事故统计数据报送和对外发布制度
1.省局应急办(事故调度处)负责全省生产安全事故数据的统计、汇总、报送、分析、通报、发布工作。
2.省局应急办(事故调度处)负责节假日、黄金周和特殊时期全省安全生产信息调度报送工作。
3.省局法规处负责对外宣传口径统计数据发布工作。统计数据由法规处商应急办(事故调度处)提供。
4.未经批准,任何人、任何处(室)、单位不得对外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对外发布统计数据,须经主管局长审核、局长签批。局各处(室)、直属机构需省局应急办(事故调度处)提供统计数据,要经主管局长或省局应急办(事故调度处)处长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