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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分担比例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分担比例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减轻困难集体企业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对《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抚政办发〔2008〕63号)关于“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企业和同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的规定做以下修改,即“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由其所在企业承担60%,同级财政承担40%”。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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