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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八)支持现代物流业。对重点物流中心建设、现代管理软件开发和应用等项目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对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对国家有关部门扶持的物流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九)对新取得国家和省级知名品牌、新取得国家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融资支持政策
  (十)支持金融业发展。对国内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本溪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1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50万元。对在我市新设立的产业基金、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投融资机构,给予开办费适当补助。
  (十一)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建立服务业上市融资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服务业企业上市或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重大事项。对于成功使企业上市融资的关键个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给予上市公司扶持100万元。
  四、土地倾斜政策
  (十二)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在全市年度新增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服务业重点项目用地,确保项目落地。
  (十三)实行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土地价格和收费政策。对可按工业类安排的现代物流项目用地,在不低于国家最低限价的前提下,可参照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确定招拍挂底价,进行招拍挂。对重点生产性物流企业受让的工业用地,在使用年限内,项目改扩建时,只要不改变用地性质,增加容积率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差价。
  五、优化环境政策
  (十四)放开市场主体的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以决定形式设定的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规定一律不得作为服务业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
  (十五)积极推进服务行业价格体制改革。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企业,在2010年底前实现用水、用气价格与工业基本同价;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等单位用电、用水、用热、用气等价格,可与居民用户同价。
  (十六)消防监督检查实行事先告知制度。告知被检单位检查时间、内容、方法。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在依法下达法律文书的同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指导意见书》,告知整改隐患的具体方法和隐患整改前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历史遗留的有重大火灾隐患的服务企业,凡近期有搬迁改造计划并采取行之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再强制立即整改。
  (十七)在互联网上开通消防行政审批业务咨询。取消对申报消防行政审批单位主体的限制,允许建设、经营单位自行或委托服务性组织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行政审批项目。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允许分阶段审批。对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营业性场所,实行简易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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