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
《本溪市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本溪市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09年1月21日
本溪市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8]11号)精神,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城区鼓励政策
(一)在市政府统一规划、监督管理下,将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权、审批管理权、土地整理权、开发建设权等逐步有序地下放给各区。
(二)支持各区通过“退二进三”、整体搬迁、危房改造、闲置楼宇和地块处置等,腾出空间用于发展服务业。在腾空区域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单体建设项目,市、区两级政府可按实际投资总额的0.05%给予资金扶持,并可优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市服务业扶持资金和贷款贴息补助。
(三)鼓励城区服务企业升级改造。现有城区商贸企业改扩建新增营业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区两级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四)对在城区新建的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物流企业、交易市场、百货超市等服务业企业,3年内免征物价调节基金。
二、财税扶持政策
(五)税务部门对涉及服务业的各项税收政策进行梳理、归集并在媒体上公布,将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缓、抵、税前弥补亏损、提高起征点等优惠政策逐项落实到位。税收政策规定有幅度、属各级地税机关权限内的,要按照最低限额征收。
(六)设立市、区两级政府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9年起,市、区两级政府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七)对到我市投资以下项目,在项目建成运营后3年内,受益县(区)政府可给予该企业相当于地方实得营业税和所得税增量50%比例的资金补贴。特大项目或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一事一议”确定增加资金补贴额度。
(1)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物流基地(园区)项目、商品集散市场项目、高档酒店和宾馆项目;
(2)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文化旅游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商品生产项目和旅游客运企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