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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9〕42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城乡特困居民殡葬消费压力,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4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免除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除费用对象
  凡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城市、农村低保对象。
  二、免除费用项目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车辆遗体接运(本溪县、桓仁县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3日内普通冷冻柜遗体存放。
  (三)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
  (四)1个普通卫生纸棺。
  (五)1个普通骨灰盒。
  三、办理程序
  (一)丧事承办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免除费用对象的原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原件,到免除费用对象的户籍所在地依法注册的国办殡仪服务中心(殡仪馆)申请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事宜。经殡仪服务中心(殡仪馆)审查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在结算费用时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二)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应以免除费用对象户籍所在地为准,到属地申请办理。免除费用对象在本市死亡,但是到本市之外其它城市火化的,不享受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免除政策。免除费用对象在外市死亡并就地进行遗体火化的,应凭该市(县)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到死者原户籍所在地殡仪服务中心(殡仪馆)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手续。由殡仪服务中心(殡仪馆)按属地免除费用项目和标准,给予现金补助。
  四、免除费用补助渠道
  (一)对殡仪服务中心(殡仪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照免除费用项目和标准核定总支出,并在预算中安排。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补贴从本级安排的城乡低保补助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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