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对申报项目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进行审查,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根据产业导向和规划布局以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及额度安排建议,经与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后,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均纳入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服务业重点项目考核,按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各区(市)服务业主管部门和市服务业发展牵头部门要协助做好引导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于当年尚未安排的引导资金,结转下一年度。
第十四条 各区(市)要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当地服务业发展和为上级服务业引导资金配套。
第十五条 对批准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持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下达的投资计划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应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报告,上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作为下年度引导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不定期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如有需要,可委托中介结构进行专项审计。项目单位应公开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