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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对于当年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过的服务业领域和项目(国家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不再安排引导资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以企业为主。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二年以上;
  2、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有资金筹措能力。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的书面申请;
  2、填写完整的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
  3、具有资质项目咨询机构编制的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3)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4)其他所需文件和材料。
  4、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5、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7、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8、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批准文件;
  9、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它相关财务资料(复印件);
  10、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1、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引导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
  1、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向各区市服务业主管部门、市服务业发展牵头部门发布引导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
  2、项目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填写引导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通过项目所在地服务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3、项目所在地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申报,市服务业发展牵头部门组织本行业项目申报,并根据市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报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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