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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关于加强2009年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的通知

  (五)工程质量、安全控制情况
  稽察是否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代建、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是否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资质、数量配备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存在盲目赶进度导致的质量安全隐患,有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三、稽察方式
  项目实施全过程稽察,采取市稽察办实时现场稽察、信息动态网络监控及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材料相结合等方式。
  (一)实施现场稽察。市稽察办定期对项目建设整体情况或专项内容进行现场稽察督导,必要时将聘请专业机构或专家进驻项目单位开展深度稽察。其中,重点稽察项目每15天组织一次现场稽察;常规稽察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现场稽察。
  (二)项目动态信息填报纳入全市行政效能统一考核。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及时通过金宏网“市重大建设项目动态稽察监管平台”提报项目推进情况,其中,重点稽察项目每旬填报(每月2日、12日、22日填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常规稽察项目每半个月填报(每月2日、17日填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经与市纪委监察局研究,项目动态信息填报工作纳入全市行政效能统一考核,对填报不及时、信息不完整的给予通报或扣分处理。市稽察办近期将组织专题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加强跟踪稽察。市稽察办针对稽察发现的问题,及时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进行衔接、沟通。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参建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落实到位。市稽察办将密切跟踪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或不及时的项目,将上报市政府或转有关职能部门追究责任。
  (四)及时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市稽察办通过《稽察动态》、《稽察专报》、《稽察报告》等形式,及时将项目稽察情况报告市政府及相关市领导。
  四、几点具体要求
  (一)请项目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组织、管理,主动加强与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衔接、协调,严格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资金拨付使用,加快建设进度,依法加强对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及进度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政府投资发挥应有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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