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近二年在闽承接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并通过施工图审查。
(六)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设施、设备。
第七条 入闽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省外勘察设计单位驻闽分支机构定期登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二)分支机构在闽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在闽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聘任)文件和法人授权书(附件3);
(五) 在闽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
(六)常驻我省的所有技术人员和身份证、职称证书和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
分支机构定期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第八条 省外勘察设计办理单项登记备案应向承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局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的应向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局提交申请材料。
所有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复核。设区市建设局负责备案材料的初审。
第九条 备案材料经设区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可以通过邮寄的形式送达省建设厅。
第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单项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规定查验合格的,将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主要信息公布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和福建省勘察设计协会网站;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登录查询详细信息。
第十一条 已经办理分支机构定期登记备案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登记备案有效期内在闽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不需再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闽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必须由总院签定项目合同,勘察设计质量由总院负责。勘察设计文件的扉页应当盖总院出图专用章。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等技术人员的签字或签章与登记备案人员相一致。
第十三条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闽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有违反国家和福建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不予办理登记备案;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取消其登记备案,并依照有关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受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审查省外企业的入闽登记备案情况,发现未经备案的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并督促其办理备案,同时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对外来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业务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附件:1.《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闽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申请表》
2.《省外勘察设计单位驻闽分支机构定期登记备案申请表》
3. 授权委托书
附件1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闽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章)
填报日期
福建省建设厅制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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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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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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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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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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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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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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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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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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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备案
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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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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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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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
等级及承
接业务范
围(分类
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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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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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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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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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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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过
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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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闽
承接项目
的名称、
地点、行
业类别、
规 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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