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设[2009]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做好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闽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工作,汲取霞浦“10.30”工程事故教训,方便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闽承接业务,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根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原《加强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进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设[2007]11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在闽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06]12号)同时废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5月1日起,《办法》实施前省外企业备案的资料同时失效。有关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如需在闽承接业务,应按《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二、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可以登录“福建建设信息网”查询有关备案情况。
福建省建设厅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
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加强入闽勘察设计企业市场活动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闽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入闽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依法取得建设部或者我国境内其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承接业务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 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闽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业务的单项工程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闽勘察设计企业备案材料的初审和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入闽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业务,实行单项工程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度,并提供不同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在闽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备案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闽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所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委托书;
(五)工程负责人任命文件以及项目完成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和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
第六条 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闽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我省已办理了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三)分支机构的技术人员总数及各专业技术骨干(主导专业人员)人数应达到相应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配备人数要求的50%以上,且须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
1、 建筑设计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人员须满足:常驻我省的技术骨干不少于10人,其中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均不少于2人。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必须为一级注册执业资格;
2、 工程勘察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人员须满足:常驻我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且技术队伍级配合理,其中至少有3名本专业技术骨干,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名,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注册岩土工程师或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四)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且工程设计分支机构的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不含员工住房),工程勘察分支机构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不含员工住房和库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