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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配套改革。主体改革后,配套改革能否及时跟进,相关扶持政策措施能否有效落实,关系到试点工作的成败。各部门必须各负其责,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使配套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落实。

  (八)验收总结。采取县级自查,省、州(地、市)联合验收的方式,按照《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质量检查验收办法(试行)》(青林资〔2008〕408号)的规定对林改试点工作进行验收,做出总结,并对林改试点成果进行分析评估,确定我省林改的模式、政策、方式方法等,形成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上报省政府。

  六、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阶段划分和时间安排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9年2月)

  成立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抽调工作人员,完成工作部署。

  (二)实施阶段(2009年3月-2010年10月)

  2009年3月,公布举报电话,公布保留的涉林税费项目、标准和收取办法,公布森林采伐管理程序以及其他有关制度。

  2009年4-5月,开展林改政策宣传工作。

  2009年6-8月,完成明晰林地、林木权属,签订承包合同,核发林权证工作。进行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改革实践。

  2009年3月-2010年10月,进行配套改革各项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试点试验,全面落实各项配套改革的政策措施。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0年11月-12月)

  11月,试点县完成自查验收工作,逐级提交试点成果报告。

  12月,完成省、州地(市)联合验收评估工作,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试点成果报告。

  (四)评估阶段(2010年12月)

  由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省、地、县三级林改领导小组对试点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成效进行现场调查评估,向省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林改试点工作列入当前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形成“省统一部署,地区加强指导,县直接领导,乡镇负责组织,村组具体操作”的工作机制。要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要高度重视试点中的社会稳定工作,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社会稳定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深入第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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