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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过上述改革,从根本上把农村林业建设中自上而下的被动性管理方式改变为自下而上的主动型管理方式,使林地生产力得到解放,促进农村林业的发展。

  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步骤

  (一)成立林改试点工作领导机构。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林业、发展改革、财政、金融、保险、国土、工商、税务、水利、农牧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局,工作人员从各有关部门抽调。各级试点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并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进村入户,指导和督促林改试点,全力推动全省林改试点工作。

  (二)调查摸底。试点县在辖区调查摸底,掌握全县及各集体经济组织林地资源状况、林权现状、发展方向、群众意愿及存在问题等相关情况。同时,组织林业规划调查力量,会同村委会对林改试点村的林地资源进行调查,绘制林地类型分布图,做好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工作。

  (三)制定试点方案。试点县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省试点方案确定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制定县级试点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试点乡镇要按照县试点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级试点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同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林改试点村也要制定本村的实施方案,由村民代表进行讨论,经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后,报乡镇政府批准实施,同时报县林业局备案。

  (四)组织培训。采取逐级培训的方式。省林改办负责试点县所在地区及县林改办人员的培训。州地(市)林改办要指导试点县举办培训班,对乡镇主要负责人员、村社干部、基层林改办人员和其它参与改革的人员进行全员培训,使参与改革的每个人都充分认识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统一方法步骤,统一标准要求,为保质保量完成改革试点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五)加强宣传。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栏、标语和宣讲等形式在试点乡镇和村社大张旗鼓地宣传中发〔2008〕10号文件精神,使林改意义、原则、要求等家喻户晓,使每个村民都积极参与到林改试点工作中来。

  (六)实施主体改革。按照各级林改方案和林改试点村确定的实施方案,开展主体改革,全面落实各项林改内容。各级林改机构积极支持、协调、指导试点村林改工作的实施。但不得干涉村级林改工作,把林改权真正交给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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