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落实责任。在明晰产权,完成勘界,履行林权登记手续后,要签订书面林地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三防”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合同管理办法,统一合同式样,规范承包合同管理。
(二)配套改革
1、扶持林改的财政金融政策
(1)探索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形成机制和管理办法。积极争取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扩大和延伸,增加国家重点公益林的补偿范围和面积。
(2)研究建立省级为主、地方配套的造林、抚育、管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确保对试点工作中已经明晰产权的林地的投入补贴。
(3)积极探索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管理机制和贷款制度,选择有条件的林地承包经营农户或经营实体进行林业经营项目林权抵押贷款试点。在现有林业贴息贷款政策的基础上,探索增加地方财政贴息的新办法。
2、支持林改的森林经营管理政策和措施
(1)调整森林抚育采伐管理制度,调整“十一五”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对符合森林抚育采伐条件的林分,依法准予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2)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以经营实体为单位,把经营管理目标和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促进科学管理和经营。
(3)允许在不破坏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开展林地种养业、森林游憩等多种经营,探索经营方式方法,引进效益突出的经营项目。
(4)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体系。对已建立起来的行之有效的保护体系,继续巩固和完善。引导农民成立防止森林火灾、防止乱砍滥伐、防治病虫鼠害联防组织,建立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推行综合林业行政执法,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严肃查处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坚持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坚持林木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制度。
(5)进行林业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的探索,加强流转管理,规范流转行为,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建立中介性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经营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为森林资源合理流转和森林资源的有效经营提供服务。率先在西宁市建立林权交易平台。
(6)积极引导农村林业专业合作社组织的建设,培育示范意义强的林业经营实体,促进农村林业的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凡是明晰产权后不便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达到一定比例的,都应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或其它形式的经营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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