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认真调研,确定民和县、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贵德县、贵南县、共和县、兴海县、海晏县、都兰县、尖扎县等11县为我省林改试点县。
林改试点县要根据上述条件确定试点乡镇和试点村。每县选1-2个乡镇,每乡镇选2-3个行政村作为试点单位,严格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范围
改革试点的范围是:仍然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没有以任何形式承包、流转的林地。对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集体林,权属清楚的,也要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林地是青海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确认的林地种类。
对权属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调解,妥善解决争议后,纳入改革试点的范围。
对因特殊情况不宜纳入林改试点范围的林地,要认真调研,阐明原因,探索处理方式和方法,分类型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内容
(一)主体改革
1、明晰产权。按照中发〔2008〕10号文件精神,探索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的模式,根据农民的意愿把林地的使用权明晰到位,确定经营主体。
对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集体林,权属不清楚的,要采用适当的方式确定权属关系,然后再明晰产权。
对于因特殊原因暂时不宜纳入林改范围的林地,要在试点过程中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
2、勘界发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要根据《青海省集体林权勘界办法(试行)》(青林资〔2008〕408号)的规定,探索高效准确的作业方法和工作流程,为完善勘界办法提供依据;要积极调处林权争议,探索解决林权争议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3、放活经营权。探索放活公益林经营的途径,完善公益林管理体系。在不破坏林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放活林地的经营权,引导林地承包者开展多种经营。
4、落实处置权。对林地有转包、出租、转让、入股等流转意愿的林权权利人,允许其依法流转,积极探索林地流转管理机制和办法。
5、保障收益权。认真调查研究在保障收益权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清理涉林税费,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建立保障农民对林地经营管护收益权的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对林地的合法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