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9〕2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二○○九年二月)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8〕43号)精神,为切实搞好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发〔2008〕10号文件精神,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大胆探索,深入实践,找出一条符合省情林情的林改路子,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三)总体目标。用2年时间完成试点工作,总结出符合省情林情的明晰产权模式、林地经营方式、主要政策措施、林业管理制度,形成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确定
试点工作以县为单位开展,试点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试点县和试点单位能够代表农业区、半农半牧区、牧业区以及国家重点公益林为主的区域、地方重点公益林为主的区域和各林地类型、林种类型混合区域等类型区域。
(二)当地领导对林改意义认识明确,积极性高,特别是村社干部的群众威信高、凝聚力强。
(三)农牧民群众整体素质较高,乐于接受新事物、新观念,能积极配合开展林权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