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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完善我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完善我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9〕3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关于完善我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关于完善我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2007〕38号)精神,现就完善我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坚持自愿参保,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将我省大中专院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对参保的我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实行属地管理,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中专学校(包括民办高等、中专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三、参保方式

  大中专学生应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统一组织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足额缴费,对新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学校应及时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四、筹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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