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简化就诊和结算办法,下发全市互认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执行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简化报销手续,参合农民在区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结算证明、住院病历首页、费用一日清单、收费发票及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转诊证明材料等补偿。
4、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检查指导区县统一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药物目录,确保目录外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在村和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高于5%、10%、15%和20%。
(三)提高新农合经办机构管理能力
1、健全县乡两级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制定完善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的职能定位、岗位职责、工作规范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2、强化人员培训,重点培训统一补偿方案、提高补偿比例、加强基金监管和控制医疗机构费用等方面的内容,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
3、加强新农合微机网络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网上审核、报销、监管和信息传输工作,方便群众就医。积极推进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微机网络化建设,力争2009年在区县域范围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行微机网络化管理工作。通过微机网络化建设,不断加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管理,努力提高新农合工作运行质量、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组织做好省财政厅、省卫生厅2007年省级试点县年度工作考核以及原有试点县的抽查考核工作。
(四)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
加大基金监督检查力度,定期通报情况,实行基金监督检查的制度化。规范新农合县、乡、村公示制度,形成有效监管机制。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强化对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五)强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完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监督检查。完善医疗费用监测和信息公示制度,控制目录外用药比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上涨,建立平均住院费用公示及警示制度,推广乡镇药品价格统一标准制度。
(六)加强督导检查
实行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半年一检查工作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