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企业冠名要求。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企业的,冠州(地、市)及县行政区划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限制。鼓励并帮助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法人报省工商局核准冠省名。支持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四、落实税收政策,惠及创业民众。对首次创业、新办实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低保对象、残疾人、复转退军人及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等,经严格核准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调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营业额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额起征点为每次(每日)100元,并从宽核定营业额。对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按照《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税字〔2006〕1078号)执行。对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减免行政收费,扶持自谋职业。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创办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农牧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托农家院落创办“农家乐”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规范行政管理,优化创业环境。全面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创办企业停止许可登记、年检、办证等收费,禁止对企业有偿培训、服务和售卖商品。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敲诈、勒索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相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代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便利。
七、推进科技创新,增强创业实力。鼓励科技人员以自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作价入股和创办科技型企业。经过改制实现政会分离的行业协会创办企业和经济实体的,可享受与科技人员创业的同等待遇。对科技特派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创办、领办的企业或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和“星火计划”等项目以及贷款贴息、担保贴费等方面予以更多支持。对从事特色种养、乡村旅游、民族文化艺术、农副产品加工的,在技能和创业培训、技术服务、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及农业保险等方面加大财政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