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各地要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范围,重点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含技校和职业高中,下同)毕业生和农民工的创业培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在省内各大中专院校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对即将毕业有创业愿望的大中专学生集中进行“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进城和返乡创业开展培训。创业培训实施项目管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创业培训补贴由失业者所在登记失业地劳动保障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开支。
三、放宽市场准入,拓展创业空间。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审批工作,畅通审批渠道。放宽投资经营领域,对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全部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要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除涉及国家安全、群众身体健康、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商品,必须按照法定前置条件、程序严格审批外,放开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
放宽开业登记审批。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凭本人身份证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城乡居民参与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总部出具的相关文件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放宽开业出资限额。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申办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缴付的有限公司除外)最低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的,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全体股东可首次出资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放宽到5年。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货币估价和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可占公司注册资金的70%。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全体股东必须以货币出资外,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可。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提交有效证件后应视为有效经营场所。鼓励经营者在互联网上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