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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09〕3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8〕57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民众创业战略、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相关要求,特别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就业工作带来的影响,做好创业就业工作,缓解就业压力,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全面落实优惠政策,强化督促检查,鼓励、引导、支持创业,扩大就业人数,稳定就业次数,确保以创业带动就业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创业就业的先进典型,营造创业光荣的良好氛围。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日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二○○九年二月)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民众创业战略、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相关要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就业工作带来的影响,扎实推动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8〕11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8〕57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支持民众创业。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规模和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利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引导帮助搭建融资平台。各州(地、市)、县(区)都要设立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民创业的贷款担保、创业补贴、创业奖励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并着手创业的人员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和资金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按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政策给予贴息。各地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激励机制,实行小额担保贷款回收考核奖励制度,按照信用社区建设有关奖励办法,依据当年实际贷款发放额和到期回收率,分别对经办银行或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切实调动其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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