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i=b
i/ *15
C
i=c
i/ *5
D
i=d
i/ *10
E
i=e
i/ *10
F
i=f
i/ *5
(4)第i个入围企业经济指标总得分
N
i=A
i+B
i+C
i+D
i+E
i+F
i
(二)加分指标
1、优质工程:监理工程获得鲁班奖的每项加6分,获得其他全国性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加3分;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含其他省份)的每项加2分。一项工程,只计一次最高得分。
2、文明工地:监理工程获省级文明工地(含其他省份)的每项工程加1分。
3、标准:作为主编单位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每部加5分,作为参编单位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每部加2分;作为主编单位制定福建省地方标准的每部加3分,作为参编单位制定福建省地方标准的每部加1分。一部标准,只计算一次最高得分。
4、科技标范工程:监理工程获得部级新技术示范工程的每项加3分;获得省级新技术示范工程的每项加2分。一项科技示范工程,只计一次最高得分。
5、抗险救灾:参加抢险救灾,受到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3分;受到省厅局、设区市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1分。一次行为,只计一次最高得分。
6、社会公益:以企业名义向社会捐款,评比年度内捐款累计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的,加1 分;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加2分;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加3分;50万元以上每增10万元加1分。最高分为5分。
7、信用等级:被福建省建设厅确认为AAA级的加3分。
8、先进企业:获国家级监理行业先进企业的加2分,省级监理行业先进企业的加1分。
(三)扣分指标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起的扣3分,两起以上(含两起)的每起扣5分。
2、不良行为:根据《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闽建筑[2007]40号)和《福建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闽建法[2008]104号)规定,企业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2分。
3、违反统计规定:除第四条第(三)项外,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被县级以上统计或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或查处的每次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