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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加分指标
  1、优质工程:作为承建单位获得鲁班奖的每项加6分,获得其他全国性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加3分;作为参建单位获得鲁班奖的每项加3分,获得其他全国性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加1分;作为承建单位获省级优质工程奖(含其他省份)的每项加2分。一项工程,只计算一次最高得分。
  2、文明工地:获省级文明工地(含其他省份)的每项工程加1分。
  3、工法:被公布为国家级工法的每部加4分,福建省级工法的每部加2分。一项工法,只计算一次最高得分。
  4、标准:作为主编单位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每部加5分,作为参编单位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每部加2分;作为主编单位制定福建省地方标准的每部加3分,作为参编单位制定福建省地方标准的每部加1分。一部标准,只计算一次最高得分。
  5、科技示范工程:通过部级新技术示范工程验收的每项加3分;通过省级新技术示范工程验收的每项2分。一项科技示范工程,只计算一次最高得分。
  6、抗险救灾:参加抢险救灾受到国家表彰的每次加6分;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次加3分;受到省直部门、设区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加1分。一次行为,只计算一次最高得分。
  7、社会公益:评比年度内企业向社会捐资累计10万元以上(含10万,下同)30万元以下的,加1分; 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加2分;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加3分;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加4分;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加5分;1000万元以上的加6分。
  8、信用等级:被福建省建设厅确认为AAA级的加3分。
  (三)扣分指标
  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起的扣3分,两起以上(含两起)的每起扣5分。
  2、不良行为: 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闽建筑[2007]40号)和《福建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闽建法[2008]104号)规定,企业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2分。
  3、违反统计规定: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被县级以上统计或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或查处的每次扣2分。
  (四)企业的经济指标分值,加上加分指标分值,减去扣分指标分值,即为企业总得分。
  第八条 本办法的经济指标均按评比年度的统计资料,加分指标有关成果、扣分指标有关处理均以评比年度公布的相关文件时间为准。
  第九条 参与综合实力评比的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比标准和有关规定,遵守有关法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保证评比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通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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