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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建筑[2009]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统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8]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精神,打造我省建筑业企业品牌,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建筑业发展水平,省建设厅、统计局制定了《福建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评比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统计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8]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06]11号)精神,提升我省建筑业发展质量,促进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打造建筑业企业品牌,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评比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省建设厅、统计局公布。评比每年进行一次,按企业主项资质分为若干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评比结果一般公布综合得分前30名的总承包企业、前10名的装饰装修企业和前20名的其他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参评企业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本省行业中业绩突出,具有较强实力和较大影响力。
  参评企业在参评年度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按照《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被记录违法违规档案;
  (三)报送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被查实处理。
  第五条 评比程序
  (一)入围:省建筑业协会根据企业评比年度统计年报或定期报表中的建筑业总产值,将产值排列前60名总承包、前20名装饰装修、前50名其他专业承包(隧道、钢结构、智能化、消防、机电设备安装、幕墙、防腐保温、园林古建筑等若干类别)的参评企业形成入围企业,其他专业承包企业按各专业产值排名在前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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