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课题组不能按时完成研究工作或有其他原因致使课题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省法院研究室报经院领导同意,可决定中止该课题研究。
第四章 课题成果的提交及验收
第十五条 课题研究的期限从书面通知立项之日起算,完成期限为1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半年。
各课题组应于预定完成期限以前向省法院研究室提交最终研究成果一式十份和电子文本,包括调研报告(不少于15000字)和课题结项报告摘要(约3000字)。
第十六条 省法院研究室组织课题评审组对课题组的最终研究成果进行初审,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修改意见或者进行结项验收。
第十七条 课题评审组由广东审判理论研究会领导成员、省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共同组成。
第十八条 在课题验收合格前,未经省法院研究室同意不得公开发表调研成果,不得接受媒体采访。省法院享有调研成果转化的权利。
第十九条 课题验收的基本标准是:
(一)政治方向正确,理论研究创新,并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具有调查的第一手材料且材料翔实;
(三)对存在的有关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深入、透彻;
(四)对解决有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论证充分,具有可操作性;
(五)调研报告不少于15000字,并附约3000字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条 验收不合格的调研报告,课题组应按验收意见进行修改,修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修改后的调研报告再行验收,仍不合格的,经省法院院领导审批后由省法院研究室作出验收不合格的决定,同时停止支付后期调研经费。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项课题的包干经费为2万元,课题组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配套经费。
课题申请获准的当年4月底,省法院向课题组单位财务部门拨付课题经费的50%,课题通过验收合格的,拨付其余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