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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课题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员;

  (二)课题组成员在三人以上;

  (三)按要求填写申请书;

  (四)同意遵守本招标办法和省法院其它相关规定。

  第八条 课题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项目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应就课题研究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调研的基本思路和方法、预期目标和价值、课题组成员进行该课题研究的优势以及已经在相关研究中取得的成果等情况,进行论证和说明。

  申请人单位应对申请书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各中院、基层法院研究室负责上报省法院研究室进行课题立项审核。省法院研究室受理课题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

  第九条 课题立项的评审标准主要是:

  (一)按照要求填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项目申请书》;

  (二)课题组成员具备较好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

  (三)对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对该课题的研究现状比较了解;

  (四)课题调研方向正确,构思合理,或者具有新颖的调研视角、科学的调研方法。

  (五)与科研机构合作或申请人单位有配套经费的,优先考虑。

  第十条 省法院研究室组织评审组对课题申请进行评审,提出初步意见,报经省法院领导批准后,于当年4月底以前发布省法院课题立项公告并通知课题主持人。

第三章 课题中期检查

  第十一条 课题中期检查的目的是指导和督促各课题组的研究工作,保证课题研究工作实现课题设置的预期目标。中期检查的方式包括听取课题组汇报、阶段性成果展示等等。

  第十二条 课题中期检查的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当年的9-10月,11月底前须结束课题中期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因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的,或者有课题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当书面报经省法院研究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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