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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9]23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调研资源配置,促进调研工作多出精品,实现课题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使调研成果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的选题和研究工作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省委和全省法院工作大局,以当前司法工作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为重点,以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为目标,结合广东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积极破解司法难题,为法院工作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第三条 省法院研究室是重点调研课题招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课题招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拟订和发布年度重点调研课题招标题目,组织开展重点课题项目的招标、评审、督促、中期检查、验收、转化和推广。

  第四条 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面向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人员等公开招标,择优立项。鼓励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人员联合申报课题。

  第五条 招标课题实行课题组组长负责制。课题组组长要做好调研课题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工作,确保课题调研顺利开展和完成。未按时完成调研项目的课题组组长不得申请和承担新的调研课题项目。未通过验收的课题组组长,三年内不得申请和承担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项目。

第二章 课题的发布、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六条 省法院每年2月底前确定本年度重点调研课题选题题目,印发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并在《法庭》、广东法院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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