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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6、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依法转移给第三人或由第三人承担的,申请变更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由相关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

  1、因债务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申请追加其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的;

  2、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注销,申请变更清算人或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的;

  3、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分立,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4、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的;

  5、因投资人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申请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

  第三条 相关民事审判庭、执行机构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当事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于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或驳回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上述裁定的,可以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同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第四条 执行法院立案庭负责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决定立案的,立案庭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执行异议案件的性质,将执行异议的卷宗材料移交相关民事审判庭审查。

  第五条 民事审判庭办理上述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并于立案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须经本院院长批准。

  第六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的,可以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复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于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同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八条 决定对复议案件立案的,立案庭应当于作出立案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执行复议的性质,将复议案件的卷宗材料移交相关民事审判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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