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9]1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办理,省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报告。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
为正确办理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依法追加、变更案外人为案件被执行人。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执行法院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审查决定。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于作出立案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立案情况书面通知各当事人,并根据不同申请事由,按下列情况分别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执行机构或相关民事审判庭审查: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下列事由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的,由执行机构负责审查:
1、因债务人死亡,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2、因债务人被宣告失踪,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
3、因债务人的名称变更,申请将变更名称后的主体变更为被执行人的;
4、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合并,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5、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