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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9]17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规范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办理,省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报告。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正确办理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条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根据对方当事人数量提供相应副本。

  第三条 执行法院立案庭负责对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当事人直接向执行机构提出申请的,执行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立案庭审查。

  第四条 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作出审查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各方当事人。

  立案庭审查中遇到属于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一)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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