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绩效考核、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行政例会等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及时研究制定房屋登记具体实施办法;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开展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所有权、他项权、预告登记及其他登记等各项交易与登记业务,健全各类房屋登记内部工作流程和要求;
4、各类房屋登记业务有明确的收件范围和标准,信息录入准确统一,要件中没有与房地产交易和登记无关的前置条件;
5、建立办件质量保证和定期抽检制度。对登记审核人员建立了监督、检查、制约机制,重要和复杂的业务审核应由两人以上完成。有专人负责抽检工作,备有抽检记录和处理意见;
6、按照《
房屋登记办法》和《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建立了纸质或电子登记簿。房屋登记业务在记载登记簿前应进行检查核对;
7、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实现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测绘管理、交易、登记、档案管理等各业务系统数据、图形信息计算机相互关联、动态传递和信息共享。
四、方法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全面部署(2009年3月)
针对各地存在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活动工作方案,召开设市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登记机构领导会议,部署实施开展房屋登记机构行风作风建设活动。各地根据省厅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布置落实。
(二)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抓好整改(2009年4月-8月)
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各地房屋登记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地要采取以下方法查清存在问题,制定相应措施切实进行整改:一是聘请行风监督员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召开工作座谈会,对行风作风建设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二是发放行风调查表,收集群众对房屋登记工作意见。行风调查表发放数量,设区市不少于300份,其他县市不少于100份;三是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9年9月-10月)
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市本级房屋登记机构和辖区内的县(市、区)房屋登记机构行风作风建设工作,并进行检查。在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总结基础上,省厅组织对各设区市房屋登记机构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对部分县、市、区房屋登记机构进行抽查,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验收不合格的市县,将限期整改,并约谈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对原评定为省级规范化管理单位,整改仍不到位的,取消认定的规范化管理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