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人社就发[2009]1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的精神,加大融资支持,改善融资环境,现就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开业贷款担保
(一)担保对象
1、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2、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并在本市注册开业三年以内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以及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法人,可以申请开业贷款担保。
(二)担保额度
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业主以及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
小企业法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上述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经办银行提供有效的担保:
1、贷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
2、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
3、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
4、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30%的有效担保。
(三)担保方式
1、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申请人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
2、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在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其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的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第三方的个人信用反担保。